轉知農業局有關維護本市人工魚礁聚魚及護魚等效益之永續利用案

一、本市現有公告之魚礁區及保護礁區禁漁區內禁止使用各式網具類漁具從事撈捕作業,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六款規定核處船主及船長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累犯並得依同法第十條報請農業部收回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照。

二、漁民如果發現公告之魚礁區及保護礁區禁漁區內違規作業情事,可通報118請海巡單位進行取締。

詳細資訊:臺南市人工魚礁及保護礁區位置座標及限制事項說明